一、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第25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12.27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文)
二、期限
1、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4号文第十二条)
2、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 3 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13号令第九、第十条)
三、处罚
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验收,监管部门会认定企业未验先投或久试不验。